现场救护立法是民法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完善现场救护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1]。现场救护立法追求的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这也符合宪法和法理的要求[2]。迄今为止,现场救护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且责任主体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故亟需建立一个更好、更完善的现场救护体系,使之成为健康中国的重要后盾[1]。我国幅员辽阔,绝大部分城镇的专业急救机构仍不健全,急救力量和设备也很有限;而即便在急救系统最完备的国家,专业急救人员在大部分情况下也不能保证在急救的“黄金时间”到达现场。因此,开展现场救护相关技能培训以及通过立法保护施救者具有重大的意义。
1 现场救护立法的必要性遇到他人突发急危重症或遭遇伤害的时候,该不该救?怎么救?这是摆在所有公众面前的难题[3]。鼓励和倡导现场救护行为,能激发社会正能量,让善心善行没有后顾之忧,是现场救护立法的宗旨之一。
1.1 不敢救、不会救现象普遍我国居民现场救护知识知晓率偏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不敢救、不会救”现象比较普遍,由此引出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每10 s约有1人因心脑血管疾病死亡,每年约有54万人猝死,而现场抢救成功率却不足1%[4-6]。分析其原因,并不是急救设施设备不够、医疗技术不强和医务人员水平不高,而是缺乏受过急救知识与技能训练的民众。在发达国家,受过急救知识与技能训练的“第一目击者”占普通民众的1/15~1/8。美国每年的心源性猝死占院外心脏骤停的36%,其中80%发生在家中,经抢救其生存率可达28.7%;欧洲国家遇到类似情况时,会有“第一目击者”在现场及时应用心肺复苏(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CPR)技术对患者进行急救,35%~40%的心搏骤停者可通过及时进行的CPR,幸运地转危为安。发达国家关于急救能力的培训非常普及,法国的急救培训普及率为其总人口的40%,在德国更是高达80%;美国接受过CPR技术培训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3[7]。
1.2 健康中国行动的需要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卫生健康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我国居民的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8]。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提出了健康知识普及行动[8]。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家庭和社会都负有健康责任。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最根本、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总体仍比较低。2017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只有14.18%。公众需要掌握必备的健康技能,特别是急救培训,学会基本的急救技能,如需要紧急医疗救助时应拨打120急救电话;发生创伤出血量较多时,应立即止血、包扎;对怀疑骨折的伤员不要轻易搬动;遇到呼吸心搏骤停的伤病员,应进行CPR等。
1.3 弘扬道德的法律保障仅仅依靠道德诉求来提高全民的文明素质是不够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道德就很难得到支持[9]。只有道德与法律形成合力,相辅相成,才能共同建设文明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要加强对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门立法。这体现了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也体现了依法维护传统美德、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法治精神。近年来,我国在道德领域的立法不断加强,各地纷纷出台法规,勇敢地采取行动保护施救者。通过地方立法,英勇行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极大的保护。对他人的救护是一种稀缺的行为,它要求政府部门以多种方式鼓励救护行为,包括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奖励救援人员等。这种奖励具有利益激励和补偿损失的功能。这些功能使急危重症患者获得最大程度的救护可能性[10]。
2 现场救护立法的倡导与推动针对我国当前全民急救知识淡泊、技能普及率极低的严峻现状,笔者首先提出“第一目击者、第一现场、第一时间”这三个“一”的现场救护理念。强调现场救护的关键就是要把握好“第一现场”和“第一时间”,由受过急救技能培训的“第一目击者”施救,形成现代现场救护理论[11-16]。鉴于现场救护三个“一”的重要性,湖南从2015年发起“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出版了相关专著,开展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等各种公益活动,向广大公众普及现场救护知识,建立全社会多部门参与的第一目击者行动联盟,与从事急诊、重症救治的相关学科专业学科群共同组建了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第一目击者专业委员会,发表了《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专家共识》[14],为宣传普及现场救护知识搭建了一个广泛持久的平台[11, 13, 16]。第一目击者行动在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产生良好的影响力,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经由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17-18]。《〈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解读》一书也同步出版发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现场救护的地方性法律,将对全国现场救护工作起到积极示范带动作用,实现了地方立法与改革的良性互动和紧密衔接,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湖南省现场救护体系建设[18]。
3 现场救护立法的主要制度创新《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共二十条,包括定义、行政管理、现场救护及相关培训服务、设备配置、救护保障等,对现场救护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条例》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普及了三个“一”现场救护理念为强化公民在突发疾病或者突发意外的第一现场,第一目击者在第一时间施救的理念,《条例》选择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从日期中充分体现现场救护三个“一”的重要性,相当于将每年11月1日定为现场救护行动日。这是为了呼吁重视现场救护知识的普及,让更多的公众掌握现场救护技能,在事发现场挽救生命和降低伤害程度。以“现场救护行动日”为契机,围绕“‘救’在身边”主题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宣传渠道,传播现场救护知识与理念,推动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机构的现场救护工作的开展。
3.2 规范了现场救护教育与培训《条例》分别对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规划、教材编写、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登记管理等内容均作了规定[17]。明确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旨在提高重点人群现场救护意识和救护能力。
3.3 提出了自动体外除颤仪的配置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AED)是完善和健全现场救护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缺乏必要设备设施“不便救”问题的重点环节[2]。目前,现场救护设施安装率很低,公共场所配置AED数量非常有限。对此,《条例》对AED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建设标准、购置安装要求等作了规定[17]。规定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AED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17]。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AED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AED等急救设备。
3.4 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条例》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奖励表彰[17]。这一举措消除了施救人的后顾之忧,能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氛围;同时建议探索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的形式,以加强对紧急现场救护人员的保护。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条例》与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进行衔接,加大对救助人的表彰奖励力度。并对受助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受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4 总结与展望现场救护立法的初衷是鼓励全社会参与学习现场救护知识,让更多接受过现场救护培训的第一目击者参与现场救护;公共场所应该依法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设备,要对施救者免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参与救助,重视并加强对公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达到会救、敢救、及时救的效果。《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现场救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法规结构和具体制度设计上进行了探索创新,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并将会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利益冲突 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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