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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5-15

一、制定背景

救护车的科学配置和规范管理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高效率的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与此同时,非法救护车违法运营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院前医疗急救和患者转运服务秩序。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和2025年《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实施,有力促进了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使用管理。2025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委开展为期1年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为加快推动我省救护车分类管理,持续提升救护车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有力保障院前医疗急救、医疗照护转运等服务高效、安全、有序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制定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显得尤为迫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等,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机动车登记规定》《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包括总则、救护车的分类与装备、救护车使用范围和配置标准、救护车配置办理、救护车式样标识与外观喷涂、监督管理及附则。

(一)总则。《办法》明确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界定了救护车的定义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交管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在救护车管理中的职责。同时,强化了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对各类医疗机构车辆的配置、变更、处置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二)救护车的分类与装备。《办法》根据卫生行业标准,将救护车分为A型、B型、C型和D型四类。根据功能用途,将救护车划分为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两大类别,后者进一步细分为医疗照护转运、医疗机构自备以及其他用途救护车,为实施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同时,对救护车标志灯具、警报器等装备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三)救护车使用范围和配置标准。《办法》明确各类救护车的配置标准和使用范围。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仅限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配置,用于院前急救、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伤病员转运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和使用,并对车辆用途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医院自备救护车等七类情形的配置标准。

(四)救护车配置办理。《办法》提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并按照登记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对已配置车辆,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转让、报废更新及机构注销时车辆处置等一系列关键管理节点的具体流程与工作要求。

(五)救护车式样标识与外观喷涂。《办法》要求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在外观上明显区分,并按要求喷涂二维码。分类对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医疗照护转运救护车、其他用途和医疗机构自备救护车的式样和喷涂进行了规定。

(六)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托救护车数据平台开展车辆信息化管理。规定救护车严禁私自改装或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救护车跨区转运进行了规定,要求救护车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登记地范围内。同时,严格救护车日常管理,要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应接入统一的调度指挥信息系统,接受急救中心(站)统一调度指挥,医疗照护转运救护车应纳入“96120”平台管理。此外,对救护车驾驶员准入要求、服务收费、车辆报废等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确立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交通违法处罚、多部门联合整治打击非法运营的综合执法机制。

(七)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及施行时间。

《办法》附件:救护车外观制式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外观制式规范-医疗照护转运;救护车外观制式规范-自备及其他用途。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医政药政处 钱善凤

0571-87709381


文章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