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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会员科学道德行为准则
文章来源: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 发布日期:2019-11-03

 为践行学会“爱国为民、崇尚学术、弘扬医德、竭诚服务”的核心价值理念,传承中华医学会百年魂,加强医学人文和学风建设,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纯洁中华医学会会员的学术品格,净化医学科学的学术研究及交流环境,中华医学会医学人文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起草制定了《中华医学会会员科学道德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本准则主要针对科研活动、学术活动中涉及的道德行为准则予以规范。本准则经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中华医学会通告发布。

 


中华医学会会员科学道德行为准则

 

为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力行“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的学会传统价值,纯洁中华医学会会员的学术品格,净化医学科学的学术研究及交流环境,中华医学会制定本准则,适用于中华医学会会员及各专科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及各副省级城市医学会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医学会会员及各专科分会成员要珍惜学会百年科学团体的历史荣耀与学术尊严,将学术良知与道德正气置于一切功名及利益诉求之上,自修自律,自洁自励,自珍自爱。自觉抵制、批判一切科学上的不端行为,形成纯洁、严谨、向善的学会风气。

  第二条 神圣、崇高是医学科研与医学学术活动的道德基石,医学服务的对象是人,目的是救助疾苦、安慰病患、延长生命,改善失常、失能、失智,增进生存质量。因此,人性光辉必须置于一切技术、功利、名誉之上。

  第三条 医学科研与学会活动是一系列严谨、务实的科学探索与技术创新、学术交流活动,诚实、正直是基本的学术秉性,也是与社会达成信任及医学共同体内部建立信任的基石。因此,在科研与学术交流中,一切弄虚作假的意识与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与追究。

  第四条 医学科研经费除国家专项投入之外,还需要吸引并聚集尽可能多的社会(工商业、慈善)资金,形成多元、多渠道的医学科研投入格局。对此,中华医学会已形成两点基本共识:一是资助不能干扰科研结果,科研人员不能迎合资助方的利益诉求而提供、发布违背科研诚信的不实指标与结论;二是资助必须得到严格的监管,使得这些资金的使用只限于科研目的。同样,学会策划与组织的学术活动离不开医疗厂商的资助,但这些资助也不能构成对学术交流内容的实质性影响。

  第五条 医学科研成果及交流中的观点、方法、结果需要得到同行的复测、复试、评议与行业认可,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公平的评议规则、规范,防止以位、以势取人,让创新思维及时得到认可,科研新人脱颖而出。

 

第二章 细则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者应当熟悉生命伦理的许可原则(获益、不伤害、知情同意、公正公平),自觉接受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对于涉及到基因干预、生殖干预等敏感领域,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及伦理许可。

  第七条 研究者要严格自律,防止路径、方法与数据造假,及伦理违规事件的发生。研究过程中严格管理好原始实验文档,不得留有涂改、修饰的空档。同行可重复性是医学科学研究的重要特征,各课题组与实验室之间要发扬协作精神,对同行重复测试工作给予必要的应答。

  第八条 科研成果的总结与申报,必须按照实际贡献署名与排名,要根据各自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区别情况确定署名和排名,未参与工作或研究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添加署名或改变排序。成果申报鉴定及参与他人课题评鉴必须秉持严肃、严格、严谨的学风和态度,严格复核流程与方法,以确认原始资料的真实性、研究结论的准确性。不得人情有别,评鉴失察。

  第九条 科研论著的发表,伦理许可及利益相关要事先申明,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内容(结论、数据、图标),应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文中予以注明。要抵制学术上的剽窃、欺诈、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接受企业资助的横向课题必须在事前申明资助方不得干预研究结果的原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切实落实。研究者不得以中华医学会会员及专科分会的职务与名义在企业营销环节的新产品发布及商业广告中充当认证人。

  第十一条 专家共识及指南的起草人、评鉴人、审定人都必须承诺不在有关企业兼职取酬(如有类似情形必须选择回避),起草时不得将有关企业诉求纳入考量内容,也不得将内容在正式颁布前透露给有关厂商。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既要开放胸襟,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与经验,输出国内优秀成果,又要维护民族尊严与国家利益,对于以合作名义取得我国领先项目研究数据及报告,侵占我国稀缺人体基因资源及罕见病资讯的国际机构要有必要的警惕。

  第十三条 换届选举要规范竞选行为,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严查、严防、严问责。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并明确“欺骗”“舞弊”“贿选”的行为界限,坚决杜绝并严厉查处欺骗、舞弊、贿选等干预正常选举流程和结果的不端行为。各专科分会换届改选过程中,参选者要严格按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换届选举办法》,采取合法、正当方式参与竞选,避免失信与失德行为。同时,要引导广大会员增强民主意识,珍惜自身权利,自觉抵制欺骗、舞弊、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欺骗、舞弊、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会员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严肃对待,严格查处。换届选举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重视会员的来信来访,对会员反映换届选举中的欺骗、舞弊、贿选等问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

 

第三章 罚则

  第十四条 会员及专科分会成员违反本准则行为的督查。举报的受理机构为中华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和纪检监察室。道德失范情节轻重的核定与核准(如学术造假、抄袭与剽窃行为、学术会议上为企业利益代言,换届选举中涉嫌舞弊、贿选等行为的认定)在中华医学会医学人文与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十五条 会员及专科分会成员违反本准则行为的会内惩戒。根据道德失范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免去所担任的学会/专科分会职务,或1~3 年内不得参选学会/专科分会职务。

  第十六条 会员及专科分会成员违反本准则行为的通报与移送。对于道德失范严重者,视情节轻重,会内给予“严重警告、免去会内任职或1~3 年内不得参选学会、专科分会职务”的决定,并于15 天内通知受处分人的工作单位党委及组织部门,并履行好相关程序。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及专科分会成员违反本准则行为的社会舆情应对。会员道德失范行为在网络媒体热议或中央主流媒体报道及评论时,中华医学会医学人文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要及时发声回应,要积极调查,对证据确凿、影响恶劣的人与事要及时谴责,及时召集会议作出处分决定并向社会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学风建设的解释权在中华医学会。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及各副省级城市医学会可以参照本《准则》精神加强对会员科学道德行为的规范。

 

(摘自《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18年第33卷第10期)

文章来源:中华医学信息导报